(1)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。
(2) 与"惯用商标"相同或类似的商标。比如,日本清酒的"正宗",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,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,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,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,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,这种“惯用商标”也不能注册。
(3)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、销售地、质量、原料、用途、数量、形状、价格或生产、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。
(4)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,如"田中"、"池田"等。
(5)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。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。
(6)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。
1.日本商标注册完以后3年之内至少使用一次以上,否则的话有可能会被取消
2.日本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必须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日期内提出,如不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也可在期满日起6个月之内提出续展申请,但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,如果该期间内还未提出申请,该商标权将被视为有效期满自行消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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